Thursday, 2 December 2010

董总备忘录呈教长‧政府应发展改制中学

星洲日报‧2010.12.02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2日讯)董总吁请政府儘快採取有效行动,解决改制中学面对的种种问题。

董总在提呈给教育部长的备忘录中认为,改制中学的管理制度有別於国民中学的管理制度,教育部不应把国中的管理制度套在改制中学,因为改制中学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机构,且改制中学拥有本身的传统特徵。

“改制中学是大马教育体系的一环,长期以来为国家的发展与进步,作出贡献;政府应落实对改制中学的承诺,负责发展改制中学。”

尊重董事会地位
董总说,政府应尊重改制中学董事会作为学校管理机构的地位,以及董事会维护学校传统特徵的决定。

备忘录所提及的“改制中学”意指被改制为国民型中学之后,再改为国民中学的前华文中学。这些前华文中学,先被改制为英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国民型中学,之后再被改制为以国语(马来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国民中学。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马半岛有许多华文中学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被改制为以英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国民型中学。此外,砂拉越和沙巴华文中学,分別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被改制为英文中学。

从1976年起,西马半岛和沙巴州的国民型中学/英文中学的主要教学媒介语逐年被改为国语(马来语),而砂拉越国民型中学主要教学媒介语则从1983年开始逐年改为国语。

校长、副校长和主任教师的资格
正副校长主任教师应具华文资格
改制中学董事会十分重视受委派来的校长、副校长和主任教师,是否是合適的人选。

建议:

(1)教育部应確保受委派到改制中学的校长、副校长和主任教师,须具有华文资格,能够与董事会合作,瞭解董事会发展学校和维护学校传统特徵的责任。教育部应发出书面通令,阐明有关资格的规定。

(2)改制中学董事会有权推荐经董事会同意的校长、副校长和主任级教师人选,以便让教育部作出委任。

(3)教育部/州教育局推荐的校长、副校长和主任级教师人选,须获得改制中学董事会的同意,方能到有关学校报到和执行工作。

(4)教育部应制定妥善的培训制度和计划,为改制中学提供足够和符合资格的校长、副校长和主任级教师,以填补退休和离职者的空缺。

法令未区分全津半津
有权获行政发展拨款
董总认为,改制中学有权获得由政府支付所有的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大马教育制度有三种教育机构或学校,即政府学校,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

董总强调,1996年教育法令没把学校区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这项措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所谓的“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不等同於1996年教育法令所规定的“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而所谓的“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也不等同於“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

归类为“政府资助学校”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资助学校”是指得到全部资助拨款(sumbangan bantuan penuh /full grant-in-aid)和固定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 / capital grant)的学校。在这个法令下,改制中学归类为“政府资助学校”,同时是董事会创办和管理的学校。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固定资本拨款”是指一项由公共基金拨予一所教育机构,作为设置建筑物,翻修或扩建现有校舍,为新建、翻修或扩建的校舍购置桌椅板凳或配备,或其他指定用途的款项。“资助拨款”是指从公共基金拨给一所教育机构,除了资本拨款以外的任何款项。

“资助拨款”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拨款”,而“固定资本拨款”则是通常所说的“发展拨款”。

政府当年许下诺言,承担改制中学的所有行政和发展开销。

然而,政府至今没有给予改制中学足够的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造成改制中学面对拨款不足,难以支付学校日常行政开销,如水电费和排污费等。

因此,改制中学向社会人士筹款,以进行学校硬体建设和维修保养计划,购置桌椅板凳和配备等。

应批准搬迁及建校


建议:

(1)政府应履行诺言,承担改制中学的全部行政和发展开销。

(2)政府应通过“中央付款制度”(sistem bayaran secara pukal),承担改制中学的全部水电费、排污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3)政府应批准改制中学的搬迁申请,尤其是与其他学校共用校园或校舍的改制中学,並提供足够拨款和合適校地,以完成有关迁建计划。因此,政府应提供合適校地和足够拨款给在1999年就获批准迁校的尊孔国民型中学,以儘快完成迁建计划。此外,彭亨州文冬公教国民型中学,面对地主索回土地而需要搬迁的问题,政府应对此提供合適校地和足够拨款,协助公教国民型中学迁至附近地区,並保留其改制中学的地位,而不是把该校改为国民中学。

(4)目前,一些拥有许多学生的改制中学,面对空间拥挤和校舍不足问题。因此,政府应批准这些改制中学,另外设立拥有董事会组织的新学校或二校,並提供合適校地和足够拨款,以完成建校计划。政府也应委派校长、副校长和主任等教师和职员,及提供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给这些新学校或二校。例如,教育部目前拨给振华国民型中学的款项,是供总校和分校共用,它们面对拨款不足於支付学校行政开销的问题,希望政府批准於2005年开课运作的森州芙蓉振华国民型中学改为振华国民型中学二校,並拥有自己的董事会组织、校长、副校长和主任等教师和职员,其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由政府拨给。

(5)政府应提供足够发展拨款给改制中学,作为扩建校舍、兴建电脑室、购置桌椅板凳和配备等用途。

(6)政府应公佈和分发有关申请发展拨款的程序和相关参考文件,以便学校董事会制定学校发展计划书和財政预算,向教育部申请发展拨款。

(7)政府应早日废除及停止执行“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措施。

从预备班至中五班
每週应至少5节华文正课
董总认为,教育部应確保所有改制中学,从预备班至中五班,每週至少有5节华文课编排在正课內,並提供足够的合格华文师资。

华文班是改制中学和国中学生学习华文的重要管道;传统上,改制中学每週至少有5节华文课编排在正课。

教育部曾於1989年6月8日和2000年11月16日发出书面指示,即改制中学可延续一直以来的做法,从预备班至中五班各编排每週5节华文课。

各校华文课节数不同
实际上,各改制中学编排的华文课节数有所不同,其原因包括缺乏华文教师以及州教育局限制每週只允许3节华文课。

教育部规定,国中华文班每週3节华文课,州教育局根据每週3节华文课,计算改制中学和国中所需的华文教师人数,造成编排每週5节华文课的改制中学,面对华文教师不足的问题。

董总建议教育部安排更多国中在正课开办华文班,並提供足够的合格华文师资。

“教育部应提供设备,协助华文教师改进教学,以及鼓励国中设立华文学会,支持华文学会举办活动,同时应尊重改制中学规定华文科为学生必修必考科的决定。”

应制定妥善培训制
提供足够华文师资
董总认为,政府应制定妥善的教师培训制度和计划,提供足够的合格中学华文师资给改制中学和国中华文班与中国文学班。

董总建议政府应增加苏丹依德理斯师范大学的中文系讲师人数及录取更多学员,以为改制中学和国中的华文班和中国文学班培训足够的合格华文教师。

“政府应恢復在教育部师范学院培训中学师资,包括中学华文师资的政策,为改制中学和国中提供足够的合格华文师资。”

董总认为,教育部应根据每週至少5节华文课,或有关学校的实际每週华文课节数,视何者为高的方式,来计算改制中学所需要的华文教师人数。

SPM华文科A1比率低
须研究原因改进
教育部公佈的公共考试成绩显示,考获大马教育文凭考试(SPM)华文科A1(2009年开始改为A+)等级的考生人数或比率偏低。

例如,2009年大马教育文凭考试中,有9.0%考生在国文科考获A+等级成绩,英文科则有3.0%,华文科有0.2%,淡米尔文科有2.9%。可见,SPM华文科考生考获A+等级成绩的比率,確实比其他语文科来得十分偏低。

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研究其原因,並在各方面作出改进,以免对学生学习华文的兴趣以及华文师资培训,带来负面影响。


透明公佈评分標准


建议:
(1)教育部应透明地公佈华文科在大马教育文凭考试中的评分標准,研究华文科取得A+等级偏低问题的原因,並採取改进行动,解决有关问题。

(2)在公共考试中,华文科的评分標准应与其他语文科目一样,適应大马学生的情况。

改制中学主要问题
改制中学面对的问题和解决建议改制中学面对几个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涵盖的层面包括:

1.学校董事会主权。

2.校长、副校长和主任教师的资格、委任和培训事宜。

3.招收学生事宜。

4.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不足问题。

5.搬迁学校和设立新学校事宜。

6.华文班问题。

7.华文教师短缺问题。

8.华文科的公共考试成绩问题。

1996年教育法令中
被“国民中学”名词取代
华文中学的媒介语改变过程中,政府向改制中学许下种种承诺,包括承担改制中学的所有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三分之一教学时间以华文进行教学,提供足够的师资,董事会的法定地位不变,但这些承诺有许多至今都没有落实。

“国民型中学”这个名词没有出现在1996年教育法令里,並改以“国民中学”名词取代之,然而社会人士仍使用“国民型中学”这个名词,来意指目前的78所改制中学。

最近,董总及各州属会与各地区的改制中学董事会交流,並收集改制中学面对的各种问题。此外,数个团体和本地报章也表达或报导了改制中学面对的问题。

有鉴於此,董总谨此提交这份备忘录,希望政府重视备忘录中提及的数个问题、看法和建议,採取行动解决改制中学面对的问题,以及履行政府对改制中学许下的承诺。

学校董事会的权力与责任
负责维护传统特徵
董事会是学校管理机构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改制中学属於“政府资助学校”。它是董事会设立的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学校的財產和基金。董事会也负责维护有关学校的传统特徵。

建议:
(1)教育部应尊重改制中学董事会作为学校管理机构的地位,董事会有权力与责任管理学校,包括管理学校的財產和基金,以及维护有关学校的传统特徵。因此,教育部须根据此原则来办理改制中学的一切事务,不能否定和边缘化董事会,尤其是董事会在学校管理和维护学校特徵方面。

(2)教育部应指示和確保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的教育局,积极处理学校董事会成员的註册申请,並早日发出董事个人註册证书予符合资格的申请者。

(3)教育部发给改制中学的所有信件和文件,包括通令和指南,必须致给作为学校管理机构的董事会。

(4)州教育局应与改制中学董事会商谈学生录取事宜,並应尊重改制中学董事会只招收华小毕业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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