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部长答复后的一个月又三周,严重的死亡交通意外再度发生,而这次的死亡人数创下新高,达27人之多,比起10月29日意外的12人,这次死亡人数增加了15人。本人试问江部长,是否要等待巴士交通意外人数『突破』1%,联邦政府方正视这个课题呢?同时,就10月份的前两起巴士死亡交通意外,调查结果是否已经完结?何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除了吊销有关肇事巴士公司的部分执照,联邦政府又作出了哪些显著努力?
在新邦波赖通往金马伦滴15公里处发生了一起我若独立以来最严重的巴士意外,直至今日,报道的死亡人数为27人,伤者10人。
对于这项巴士交通意外,本人表示无比痛心,事因本人曾在刚结束的上季国会中二度要求辩论并探讨在十月份发生的两起巴士交通意外,并在第二次提呈紧急动议时获得通过,这也是在野党所提呈的紧急动议破天荒首次被议长接纳并列入国会议程。
尽管如此,针对政府对频密发生的巴士死亡交通意外的危机处理意识,本人有所保留。
根据《会议常规》,援引第十八条提呈的动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涉及公共利益、紧急性与特定事项。本人在2010年10月18日首次针对此事项提出动议时,议长以第18(7)(a)和(b)项否决了本人的提议。第18(7)(a)项阐明有关所提呈的动议带有趁机在国会发表演说之动机,第18(7)(b)项则阐明该事项已经在正在进行的会议期间被政府所解释。
如果针对议长在本人首次紧急动议的议决,为何在本人第二度提呈的紧急动议会被通过呢?难道发生在2010年10月10日的巴士意外,与2010年10月29日的巴士交通意外性质有所不同吗?10月10日的首起意外的死亡人数为10人,而第二起发生在29日的意外死亡人数为12人,两者除了死亡人数增加外,毫无差别可言。难道在本人首次提呈紧急动议时有『意图发表演说』之嫌,而第二次则不是?对于如此事关公众安危的大事,议长所作出之议决实令人费解。
在11月3日,本人的第二次紧急动议被接纳,并于当天下午4点30分进行辩论时,交通部长江作汉否决了本人所提议设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之建议,部长表示,交通部已经展开肇事原因之调查,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无其急迫性。他同时也表示,巴士意外只占整体交通意外的1%。本人针对联邦政府的答复也已经使用两个论点进行驳斥。
一、巴士的搭客承载量大,同时乘客非驾驶者,乘客的安全非其个人可以控制。
二、如果巴士交通意外为整体交通意外的1%,客机意外更少,是否表示客机的安全无需关注呢?
就在部长答复后的一个月又三周,严重的死亡交通意外再度发生,而这次的死亡人数创下新高,达27人之多,比起10月29日意外的12人,这次死亡人数增加了15人。本人试问江部长,是否要等待巴士交通意外人数『突破』1%,联邦政府方正视这个课题呢?同时,就10月份的前两起巴士死亡交通意外,调查结果是否已经完结?何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除了吊销有关肇事巴士公司的部分执照,联邦政府又作出了哪些显著努力?
本人建议,首相纳吉应该以公众利益为考量,援引《会议常规》第11(3)款,召开国会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在2009年1月12日,前首相阿都拉也曾就以色列侵入卡萨地带的课题援引上述条款召开国会。如果政府对几千公里外的巴勒斯坦人的关切,本人表示无比激赏,然而,巴士死亡交通意外涉及的高伤亡数字不也该是联邦政府更需要关切的课题吗?
其外,这起死亡意外涉及了众多的外籍人士,势必引起国际媒体之关注,最终影响本国之旅游业。因此,为了表现首相纳吉领导的国阵政府真正『与民为主』,本人呼吁首相即刻召开国会,以便紧急辩论此事关公众安危之课题。
峇吉里国会议员
余德华
21.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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