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4 July 2010

文告:姓名和语言同是民族的根源

马来西亚教育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大马华裔中,有大约90%父母选择把孩子送往华文小学进行教育,换句话说,马来西亚华裔中有九成人口能够在最低程度上对话、阅读或书写中文。这归功于华社对母语教育的重视,以及董教总多年来在捍卫母语教育上的积极成果。然而,华社在巩固母语教育权利的同时,却疏忽了一项最基本的事实——华族姓名的法定权益。

本人在处理选民投诉时,有几宗个案涉及了父母在为刚出世的婴孩填写出生证明书(报生纸)时,受到国民登记局刁难,以条规理由,阻止该父母在证明书上填写孩子的中文姓名。针对这些个案,本人向麻坡及柔佛州国民登记局总署致电质询,所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凡是在出生证明书上书写中文将被视为涂鸦,并可能导致出生证明书作废。根据这个课题,本人在2010年3月份元首致辞辩论中针对此课题作出咨询,并获得2010年4月30日获得内政部发出的书面答复。内政部表明,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299 号法令)第7(3)款阐明,父母可以在出生证明书上以中文填写该新生婴孩的姓名。

目前我国华裔只在非正式场合使用自身的中文姓名,而在法定地位上只以罗马拼音为准。

在语文学归类中,马来文属于发音文字,而汉字属于象形文字。两者间的区别在于象形文字一音多用,而马来文发音则不会碰到这种问题。以我国著名华裔政治人物举例,“Ong Tee Kiat”(黄家定)和“Ong Kang Ting”(翁诗杰)的姓氏在罗马拼音上是一样的,然而在中文中却代表着不同的文字意义,同时也代表了不同的籍贯,即是海南籍和福建籍,而在罗马拼音中,两者的籍贯和汉字字体将无法分辨。

根据上述来自内政部的答复,本人在2010年6月24日的休会演讲词中,再次提出这项课题,并根据《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第78号法令)第6(1)款赋予有关部长的权利,要求联邦政府考虑修改附录C,以在出生证明书上名字一拦增加象形文字的项目。

内政部副部长李志亮在回覆中表示在《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299号法令)中,华裔可填写中文名字的条文并未出现在该法令的英文版中。副部长也表示,「本局也不建议重新实施该规定,因为在出生证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族属,作为出生证明书上所记录的其中一个资料,并与根据发音或族群方言的意义吻合。」,同时,他也举例「孩子的姓氏是根据申请人(所决定·),比如“LEE”或“LYE”的发音一样,可是其籍贯不同,这已被申请人家庭所考量和同意。」

根据内政部的答复,本人觉得副部长认为《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巫英版本不符是相当令人难以理解的,因为根据由马来西亚总检控署下载的法令英文原文中,的确阐明了华裔在出生证明书上填写孩子的中文姓名的权利,而并非如答复中所述,此部分并没有出现在英文版原文中。而副部长所说出生证明书上已经记根据发音或族群方言的意义吻合,完全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述『黄氏』和『翁氏』为例,如何『记根据发音或族群方言』的『意义吻合』呢?

副部长在答复中举出「孩子的姓氏是根据申请人(所决定·),比如“LEE”或“LYE”的发音一样,可是其籍贯不同,这已被申请人家庭所考量和同意。」本人也欲以上述例子中的『黄氏』和『翁氏』作出驳斥,汉字并非有固定的罗马文字作为匹配,因此,“LEE”或“LYE”的罗马拼音对汉字而言没有多大意义,也无法由不同的罗马文字组合中辨认出真正的姓氏,而唯一只有在原罗马名字基础上以汉字作为参考,才能知晓姓氏之原本字体为何。

副部长也表示:「现有系统已经改进,本局已能把出生证明书数码化,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152(1)款,一致使用罗马文。」

既然我国的登记系统已经数码化,因此以多国语言代码(Multi-language code)加入我国国民登记系统反而比以往跟容易执行。因此, 数码化不能成为『无法加入象形文字』的藉口。

副部长最后以宪法第152(1)款为理由:「《马来西亚宪法》第152(1)款阐明,国语是马来语,在此规定下,必须在任何国会通过之法令中的书写上使用。《马来西亚宪法》第152(6)款阐明,“正式”的意义即是任何政府,无论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包括任何的公共权力机构。」

根据《联合邦宪法》第152(1)款:

(1)国家语文必须为马来文,其字体必须由国会立法规定;惟规定:
(a)任何人不得受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及
(b)本款不得影响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之权利去维护及扶助联合邦内任何其他民族语文之使用与学习。

本人提出这项建议,并无违反第152(1)款中国家语文必须为马来文之规定,因为此款必须与其下列之(a)和(b)项同读。此建议并无『替代』马来文作为国家语文的目的,而是因为汉字及象形文字之特殊性,从而要求部长在其权利下为华裔公民之姓氏加注象形文字栏格;根据第152(b)款,联邦政府有权利去维护和扶助其他民族语文之使用与学习,马来西亚华裔公民的中文姓氏和名字的使用,是对民族语言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联邦政府内政部有责任根据《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第78号法令)第6(1)款赋予的权力发出新条规,维护马来西亚华裔,以及其他使用象形文字作为语文的公民,以其母语书写姓名在国民注册文件中。


峇吉里区国会议员
余德华
2010.07.12

2 comments:

  1. good. I like this article. We Chinese not even has a official written name for our own.

    So this is what "1 Malaysia" all about....sh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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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这个课题很好,马来西亚华人的确连名字也没有,所以才会任由那些算命的乱改名字,甚至有些人的英文名和中文名相差很远。很可惜媒体没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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