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文原文
2010.06.24
■05:34
余德华[峇吉里]:感谢议长先生,
我想要提出一个有关在《1959年(第78号)国家注册法令》中,部长被授权颁发条律的事宜。(在此)我也要感谢尊贵的部长在给我的书面答复中,厘清了父母在报生纸上书写中文的事宜。《出生于死亡登记法令(299号法令)》阐明,注册人可——在记录在规定下,有关前述孩子的细节——允许有资格的通报人,在规定的方法下,使用中文为该名孩子,及其父母书写名字。尽管如此,孩子在出生证明书上的名字以罗马字体注册,不分籍贯和种族,以为划一。
议长先生,
我想要简单诉说,为何华裔父母需要在他们孩子的出生证明书上填写中文名字。华裔中的“Nama ibunda”或称为“姓氏”根据其方言或籍贯,反应出其祖宗的渊源,而并非只单纯以普通话的发音为主。华裔拥有上百籍贯,比如福建、海南、潮州、广州等等,并拥有个别不同的方言和发音,可是在普通话发音上是一样的。比方说,“Ong Tee Kiat”(黄家定)和“Ong Kang Ting”(翁诗杰)在罗马拼音上是一样的,然而在中文中却代表不同的籍贯,即是海南籍和福建籍。
汉语是象形文字,或被称为图腾文字。华社对他们的本身籍贯有所坚持,通过方言,(他们)得以区分籍贯见的不同。
根据《1959年(第78号)国家登记法令》第 6(1)款,部长可为此法令作出条规。附录C说明了(其权限下可制定的)资料和文件,而附录E也说明了身份证的发出和形状,以及必须记录在里头的细节。
这意味着部长有权根据此法令下, 为注册书作出新条例。我要求部长考虑在出生证明书上增加中文名字一栏,以让它更划一。此增加之一栏也可作为其他拥有象形文字为母语的族群,如印度、卡达山和依班等等使用之。
内政部副部长[李志亮]:尊贵的议长先生,
欲告知诸位尊贵的议员,国家注册局身为一个内政部属下一个机构,负责管理所索取的资料,以国家安全和发展计划为目的。
在此前提下,国家注册局扮演重要角色,为全体大马人民注册、协调和收藏并发出正式身份记录。
自1958年8月1日《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299号法令)》生效后,出生证明书以手动发出,并使用手写。因此,本局今时没有输入罗马文的苦难,除了中文、淡米尔文及爪夷文。
尽管如此,也根据此法令下,在一项新生(婴儿)的注册前,出生注册人必须满意和理解其所要注册的细节。因此,罗马文即使用在本局所有正式文件中,包括出生证明书在内。
欲告知诸位尊贵的议员,《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7(3)款施用于华裔孩子的事务,注册人可在有关规定下,记录有关孩子的注册细节,允许有资格的通报人使用所规定的方法,使用中文填写孩子,以及父亲和母亲的名字。
尽管如此,该款并不存在于299号法令之英文版,即是“In the case of a child of the Chinese race the Registrar may, after entering in the register the prescribed particulars of such child, permit a qualified informant”(在孩子是华裔的个案下,注册人可——在规定下,填写该名孩子的细节——允许一名合格的通报人……)
本局也不建议重新实施该规定,因为在出生证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族属,作为出生证明书上所记录的其中一个资料,并与根据发音或族群方言的意义吻合。
举例,孩子的姓氏是根据申请人(所决定·),比如“LEE”或“LYE”的发音一样,可是其籍贯不同,这已被申请人家庭所考量和同意。
全马国民登记局在1998年全面实施电脑化后,为与其同步,由本局发出之出生证明书已以罗马文字书写,而马来文成为其媒介语。
现有系统已经改进,本局已能把出生证明书数码化,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152(1)款,一致使用罗马文。《马来西亚宪法》第 152(1)款阐明,国语是马来语,在此规定下,必须在任何国会通过之法令中的书写上使用。《马来西亚宪法》第152(6)款阐明,“正式”的意义即是任何政府,无论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包括任何的公共权力机构。
根据《1963/1967年国家语言法令(32号法令)》,使用马来文的原则被巩固。国语必须被正式使用。
据此,本局所做的尝试,是为维护马来西亚中各族间之敏感度和社会和谐。
与此同时,本局正在研究以修改法令,以随发展和现时需要并进。
除此之外,只着重某个族群,不考量对整体马来西亚社会的影响,此条规之实施也可纾解马来西亚各族间不满情绪,以便能与第六任马来西亚首相倡导的“一个大马” 一致。
仅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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