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3 June 2011

余德华反驳李志亮 部长有权恢复公民权

东方新闻网 2011年6月23日

(吉隆坡23日讯)民主行动党峇吉裡国会议员余德华今日反驳,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李志亮指政府无权恢复华教斗士林连玉公民权身份的说词。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2附录第3部第6项阐明:「在联邦法律约束下,部长可以制定条规及规定表格,以行使他在宪法第3篇的职能。」

他表示,这已充分说明,部长在制定条规上的权限。「为什麽内政部长有本身的权力制定条规,为何却把自己捆绑在自己设下的条规中?」

可伸缩性解决问题

他今日在国会走廊,针对李志亮昨晚表明不恢复林连玉公民权一事,这样表示。

李志亮昨晚在回覆余德华的休会演词中表指出,根据《公民权法令》,在申请公民权时,必须要申请人亲自出席,并在注册官面前签名。

他说,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允许一名已经逝世的人士,获得公民权。

余德华今早举例说,已故赵明福的遗腹子赵尔家曾面对无法将父亲姓氏填写在报生纸上的难题,因根据《出生与死亡注册法令》,非婚生子者,注册者不可在出生证明书填写父亲名字,除非获得母亲与一名承认自己是父亲的人士的同意。

他表示,但最后在首相、首相夫人与内政部的合作下,让这个问题获得解决,赵尔家成功在报生纸上以父姓注册。

他指出,以上例子证明,即使受到法令的限制,只要部长有意愿,依然可以将问题伸缩性解决。

他说,目前华社提出恢复林连玉公民权身份,只是要国阵政府表态,过去褫夺林连玉公民权的决定是否一项错误。

「政府不要拿法令来当挡箭牌,因法令是由人所制定,也可以让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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