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6 June 2011

休会演讲:旅游业中非夫妇关系男女共房造成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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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0PM

余议员德华【峇吉里】:最近女性导游面对的性骚扰事件的情况危急,需获得关注。根据马来西亚女导游协会(马女导协)主席吕秀敏女士表示,在三年来,共接到20宗有此课题的投诉,其中有5宗涉及性侵犯。此事的发生是因为旅游社强迫他们的男女员工在出差时共房。

此情况已成为行规及『潜规矩』,以节省营运成本。此外,在一些案例中,女性导游被迫在共房事宜上签署同意书。在旅游节中并非秘密,有些女性导游不愿在此课题上的妥协,导致被迫辞职。

马来西亚华人旅游业公会(马华旅业公会)秘书戴宏锦表示,在2009年6月1日,旅游部长确实已经宣布新条例,女性导游不能与男性共房。尽管如此,该条律直至2010年才开始实施,马女导协却未曾接获任何来自于旅游部的解释,亦未获得有关制止共房之条律。

旅游部解释此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沟通不良,可是世纪上,旅游部其实从未指示执法。该部不该推卸责任,而应该对此课题进行突击检查。

妇女、社会暨家庭部副部长已建议推出新条律,即是旅游社应该聘用至少三成女性导游及司机,旅游社必须确保旅游团中需有三成女性。

然而,这无关男女比例,而是旅游部在此课题上,无法解决问题及执法上的失败。

旅游部表示无法在未获得投报下采取行动。在大部分性骚扰/侵犯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对事发经过难以启齿,而该部需自发及确保所宣布的条律有被遵守。

目前本地旅游社超过二千家,该部无法监督全部业者。问题点是,为何该部不增加人手以解决此事呢?

人民投票并非是让部长坐在布城的部门舒适的软椅上,并期望受害者前来作出投报。此事反映出该部长在解决问题上的无能,相关部长应致辞,以让出机会给其他有能力及更有效率处理此问题的人士。

副议长【拿督罗纳建迪】:是!有请尊贵的部长。

旅游部长【拿督斯理黄燕燕医生】:感谢议长。有关旅游业中巴士司机和员工共房的课题中,《1992年旅游业、旅游也操作企业及代理业务、导游条律》修正案中已有阐明,并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执行。此修正案明确说明有关旅游业异性员工共房所犯之法,及任何人触犯此条律将会被采取行动对付。

在《旅游业、旅游也操作企业及代理业务、导游》条律中第六条(一)款(n)项说明,持有执照者必须遵守任何时候由委员会制定的任何条件,而委员会所制定的相关旅游操作业务及导游业务需遵守的条件如下。

条件十三、持有执照业者的人员及员工有责任确保异性人员及员工,包括导游,在旅游配套业务期间不允许共用宿舍。在《1992年旅游业、旅游也操作企业及代理业务、导游条律》中也规定了监管旅游司机的专业性的条规。所有旅游司机必须遵守第十一(一)款有关的准绳和行为规范,即是,每名持有执照的导游必须遵守第五附录中阐明的准绳。

议长先生,正当此条规被修改期间,作为一项主动,本部于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向协会、旅游业者,包括大马女导游协会发出公函,督促马来西亚旅游协会采取各种步骤,令其会员知晓,并完全遵守,以禁止在旅游活动期间,女性导游和男性导游与男性旅巴司机共房。

本部也不断建议各有关协会,如果发出触犯条律,包括共房,可向本部或有关执法部门投报,以迅速采取行动。

此条律也发布至所有旅游业协会及营运企业获的新准证及更新准证之时。除此之外,自一九九六年以来,本部开设了所有导游必修的五百小时课程,以获得导游执照,并不断的涵盖了有关各法令实施的各方面内容。

在导游行为准则和条律中,每位导游已经获知男女共房在行为准则和条律中是犯法的。

议长先生,于此告知此庄严的议会,本部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才获知共房事件。接着,本人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自行要求部门秘书联络大马女导游协会以获得解释。接着,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正当部门秘书长与大马女导游协会有份参与的会议展开时,本部已经要求大马女导游协会和相关导游尽快投报,以便可以即刻展开调查。

此事中,只有女导游协会作出投诉,直至今日,现在,并无接获相关女导游的投诉。本部已经开始调查,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该旅巴出租公司经理获取签名口供;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旅游企业经理获取口供;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向酒店方面的保安经理和执勤人员获取签名口供;在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涉案司机获取签名口供;以及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及三日,向涉案女导游获取签名口供。

本部的调查结果发现,涉案旅游业者公司已经准备了一间房间给该名女导游,同时未指示她与涉案司机共房,此外,上述司机也已经获得涉案巴士公司的住宿津贴。

那名女导游的说辞,听好来,谈话中已经承认她未向涉案旅游公司要求共房,可是却自愿把钥匙交给上述司机。尊贵的听清楚,因此,涉及此事件的旅游公司业者并未涉案,因为公司方面已经准备好特别住房于上述导游。在有关房内发生的任何事件是刑事案,必须向警方报案。

尊贵的是此庄严议会中的议员,尊贵的指导在我国,我们根据法律,人格性骚扰或性侵如果不被投报,要如何采取行动?

约翰费南达【芙蓉】:准备,这(段话)是否是预稿还是脱稿的言论?

拿督斯理黄燕燕医生:本部无权过问此案件,可是本部将协助她把此事交给警方。可是,虽然至今旅游部已经给予劝告,以向警方报案,还未见到(她)如此做法。议长先生,我对此共房之事感到难过,尽管本部已经修改条律,以阻止旅游业员工的共房(行为)。我想再次强调,修改此条律是为了保护他们身为员工的权益。自从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一年四月,本部已经解说七百二十四宗有关旅游业者、导游、旅游交通和酒店的投诉,可是未有一宗来自任何人,包括大马女导游协会有关共房和性骚扰的投报。

议长先生,我想再次在此强调,所有旅游业者已经被通知有关此条律的修正,因为它已被分发至涉及申请执照的各方,并在本部发配给他们的集训教纲涵盖中中。业界所有方面,包括导游,必须知晓条律已被实施。本部将对触犯旅游业法令所阐明的犯法行为采取严厉行动。任何自愿提供酒店钥匙的人士已经触犯此法令。仅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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