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4 November 2011

文告:内阁曾允马以贸易来往

在目前仍在展开的第十二届国会第四年度第三季国会中,我曾提出有关以色列与马来西亚的贸易课题。在2012年度财政预算案政策阶段中,我向国际贸易暨工业部长要求解释有关指大马与以色列的贸易关系。在2011年11月7日,部长在他的书面答复中解释,基于《1967年关税法令》(2008年修正案)中禁止大马与以色列缔结邦交,因此,大马未和以色列有任何正式来往。

尽管如此,在一份由欧盟贸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of Trade)在2011年6月8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对以色列进口额最高的50个国家中,大马排行第24位;以色列对外出口额最高的50个国家中,大马排行第11位;在与以色列总贸易额方面最高的50个国家当中,大马排行第15位,显而易见,此报告揭露了我国确实和以色列有直接贸易关系。


贸工部在书面答复中提到我国禁止对以色列进出口,而一份编号为W20204004087的关税文件已经否决了该部的这项解释。在该税务表格上已经明显阐明入口商为Chayon Distributor-Computers Limited,其公司地址是:4, Haomanut Street, 42504, Netanya, Israel,同时也附有来自马来西亚国际贸易暨工业部的盖章。

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所制定的运载物重量收费中也已经注明了由吉隆坡运往特拉维夫(Tel Aviv)的收费标准。这个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运用在各主要国家的关卡,如果两国之间没有贸易来往,该协会不会列出其运费标准。

如果此贸易关系并非如上述欧盟和我国关税局的文件中所显示的那般,该部必须向欧盟提出抗议,以避免我国对卡萨地带的人道援助的努力受挫。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也必须展开全盘彻查,因为这项于以色列的进口贸易已经明显抵触关税法令。

副贸工部长在2011年11月9日对我在2012年财政预算案辩论中的答复中透露,内阁曾作出一项决定,以允许跨国企业对以色列进行进出口贸易,与此同时,关税局方面必须依据内阁决定允许这些通往以色列的货品通关,尽管内阁的决定已经抵触我国关税法令。这浮现出一道问题,如果国家通过的法律可因为内阁的决定而不被执行,我国必然面对巨大的危机。

我国成为国际毒枭的转运中心是毫不令人感到惊讶的,从政府抵触法令,并成为以色列的扯线木偶,以实践它对巴勒斯坦的人道侵犯。不但如此,国际贸易暨工业部副部长涉及积极参与《马来西亚和平运动》(Aman Malaysia),对卡萨地带展开人道援助,然而,在此所揭露的几份文件已显示出巫统/国阵领袖在以巴课题上的伪善行为。

峇吉里国会议员
余德华
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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