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1年11月2日,于网络媒体获知有关黄美芳小姐被警方援引《刑事法典》186条下被提控之事感到震惊及愤怒。本人对这个事件有如此感受,是因为它涉及两个层面,首先是警方很明显的滥权行为,第二是此事涉及女性的尊严问题。
本人必须重申,这个事件带有很明显的滥权行为:
一、就如黄氏的代表律师黄启斌律师所说的,这是一起带有恶意的起诉,因为对于一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事隔7年才进行起诉,而且刚巧还是在黄氏在今年8月20日召开记者会揭露这件事之后才发生,无疑的,两件事太过凑巧。
二、为何警方需要在午夜前来黄氏的住所进行逮捕?同时,她的雇主陪同她到警局投案时也愿意出示保证,但警方依然把她关在扣留所内。
三、警方使用手铐的3大原因是避免罪犯逃跑、避免罪犯傷人及避免罪犯自殘。黄氏在警方前来逮捕时,与前述三种条件不符,为何警方选择在将黄氏带往推事庭面控时却为她拷上手铐。
居于以上三点,本人有理由相信警方的这项起诉带有恶意、同时企图恐吓及羞辱黄氏。
接着,本人认为警方在涉及与女性有关的案件时没有考量女性尊严问题。
在2004年8月13日,当黄氏和她的雇主被带往Jalan Bandar警局进行尿液检查时,她声称发现涉案警员佐哈里也出现在警局内,而一名女警更询问佐哈里,既然她之前这么吵,为何不直接刮她一巴掌。
2007年6月份发生在新山的连环奸劫案中,其中一名来自怡保的受害者在向新山警局投报时,负责录供的女警竟然说为何她神情镇定,不像是被性侵。
2011年6月3日,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反风化组昨晚联同槟警方突击槟城一家夜店,扣查30名疑似进行非法陪座和性交易的中国和越南籍女性。警察较后以笔在被捕女性的额头、胸部和手肘等身体部位画叉、打勾。
2011年6月25日至7月4日间,10名社会主义党党员被扣留在甲抛峇底警局扣留所时,在男警员在场的情况下被令脱衣,而且,警方也命令所有人都须换上扣留所制服后不准穿内衣。
上述个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在涉及女性有关的案件时,警方的态度毫不敏感,甚至是麻木不仁。警方对黄氏的逮捕和起诉只不过是在转移视线,这个事件的起因并非醉酒驾车,也不是阻差办公,实情是11名警察集体非礼了一名女子,同时还涉及了贿赂的行为。
由于《会议常规》第36条2款的限制,本人无法将黄氏被警方起诉的事项提出动议,然而,11名被涉及非礼和贿赂的警员至今未获调查之事,明显涉及警方对自身人员的包庇和滥权,同时未有任何警员被控,因此符合动议之条件。居于三权分立的精神下,马来西亚联合邦立法议院有必要行驶其监察权,对联合邦政府的这项行政偏差进行讨论。
最后,居于上述动机,本人呼吁本人的议会同僚,尤其是女性议会同僚,无论朝野,都应该支持此项动议,同时,本人也呼吁各妇权非政府组织关注此事,同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援助。
峇吉里国会议员
余德华
03.11.2011
黄美芳被11名警员非礼经过:
黄氏是在2004年8月13日深夜1点55分,载着老板陈仕波开车经过吉隆坡康乐花园附近时,遇上警察临检。由于警察怀疑她醉酒驾车而将她拦下。但她要求警察开出罚单时,警员佐哈里依斯迈(Johari Ismail),警察编号88147,却拒绝归还她的驾照,并向她索取3000令吉的贿赂。
黄氏拒绝贿赂,于是那名警员指示她在原地等待15分钟。黄氏性存怀疑,因此迳自开车到蕉赖9英里的警察局以测安全。可是,一辆褐色普腾英雄车却尾随她,迫使她开进蕉赖9英里的警方行动部队(PGA)总部。根据黄氏的说法,当时包括佐哈里在内的11名男性警员,过后包围了她的汽车,她下车后,这些男警员就抓住她,并且集体非礼她。
黄氏在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8月14日,对这起性骚扰向蕉赖9英里警局报案。她在后来二度跟进调查进展,可是警方却为给予任何答复。直至2011年11月1日午夜,4名警员包括一名女警突然到她的住家进行逮捕,并且在扣留到11月2日被戴上手铐,被带到位于布城的加影推事庭面控,控状是阻差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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